相信大家对“艾滋病”并不陌生,今天想说一个非常沉重的话题,就是故意传播艾滋病的问题。前段时间,网上有段视频广为流传:一个富二代明知道自己是艾滋病患者,但却在没有做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与女孩发生了性关系,女孩知情以后,绝望痛苦。这件事情在网络上引起了公愤,甚至有人提议对该男子发起人肉行动。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类事件并不少见——一个女孩,碰到了高富帅,马上就心动了,当天晚上两人就发生了关系,最后男方送给了女孩一个“艾”的礼物,所以对于这种案件应该如何定性呢?(本文共计1800余字,阅读预计花费9分钟)

首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了“传播性病罪”——明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是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艾滋病当然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性病了,当然“传播性病罪”它只适用于在卖淫嫖娼过程中,但是大多数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可能发生于一夜情过程中,他并没有发生于在卖淫嫖娼的过程中。
所以,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为此通过了司法解释。解释认为,首先艾滋病肯定是一种严重的性病,所以明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而卖淫嫖娼的,即构成了我们刚才所说的“传播性病罪”。同时司法解释特别指出,如果致他人感染艾滋病的,可以评价为刑法中的“重伤”。大家都知道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它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实比刚才“传播性病罪”是更重的。所以,司法解释想要说明的是:如果你在卖淫嫖娼过程中传播艾滋病,也导致了他人感染艾滋病,其实即构成传播性病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即处故意杀人罪。
当然了,如果你不是在卖淫嫖娼的过程中,而是在一夜情的过程中传播艾滋病,故意不采取防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他人感染艾滋病,那也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司法解释有一个问题没有规定:那就是在一夜情过程中故意传播艾滋病,但对方运气比较好,没有感染艾滋病。那这应该如何处理呢?虽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但我个人认为:如果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平吗?当然不公平啊,因为这种人简直就是丧心病狂,不处理不太合适吧?
所以我个人认为这就属于司法解释中的未遂犯,因为你主观想让别人感染艾滋病,就是主观上你想造成对方重伤,但是客观上没有造成,这不就是主客观不统一吗,只要主客观不统一,那就属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未遂”,应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但是考虑到他是未遂,所以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只有这样做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
我想提醒大家的是,法律只是治理社会问题的最后手段,幻想着用法律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那可能只是一种致命的自负。根据最新数据显示,我国艾滋病携带者约125万,有的时候一个季度就能够新增病例4万多人,主要的传播途径仍然是性传播,尤其是在同性恋人群中。因为迫于歧视,70%-90%的男同性恋者会选择隐瞒,甚至与女性成婚。所以各位一定要注意艾滋病本身不是罪,但往往被视为一种罪恶,所以有很多的患者和携带者就选择了隐瞒,而这又进一步增加了防治的难度。
在现代社会,公众对艾滋病人的接纳,其实也是一个非常奢侈的话题。虽然每一年都有一个特别的日子,我们来表达对艾滋病人的关心。但是,仅仅有这个日子是不够的,人们对于疾病总是有一种本能的恐惧,不要说艾滋病,甚至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甚至是白血病等等都在社会中备受歧视。新闻曾经就报道过,有些白血病的学生被拒绝入学。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大家可以想象艾滋病患者,其实也很难走出歧视,并因为这个歧视可能使他们滋生对社会的仇恨和苦毒。
社会文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对弱者的尊重,即便你跌入谷底,社会也应该为你提供基本的保障。当然话虽如此,人们始终最匮乏的一种品质就是“同理心”。
大家知道艾滋病的学名是什么吗?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他会逐渐摧毁人类的免疫系统,而当免疫系统彻底失灵,一个微小的疾病就可能终结患者的性命。而一个社会,同样需要免疫系统去对抗罪恶——法律只是这个社会免疫系统中,一个微不足道的环节。至于每个个体,如果我们无法真正地接纳弱者,这也不就是我们道德上的免疫缺陷吗?所以富兰克林罗斯福曾经说过:我们唯一应当恐惧的就是恐惧本身。
法律当然应该严厉的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但是刑法本身,并不能防止疾病的传播。对于我们社会而言,也许更重要的,是要走出对艾滋病的恐惧、偏见与其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