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为了保护一名艾滋病患者的隐私,却伤害了另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权,究竟为哪般?难道一个人的隐私名誉权要高于另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吗?
一男子和未婚妻去医院婚检,不料未婚妻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毒,而婚检医生却只将检查结果告诉了未婚妻女友,却对男子进行了隐瞒,结果导致男子婚后感染了上了艾滋病毒。男子一怒之下将将医院和疾控中心告上了法庭。
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医院不得将艾滋病毒感染者,以及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毒携带者的相关隐私权告诉第三者。从法律上说医院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从道义上说,医院的做法却又直接侵犯了男子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在没有患者同意情况下,医生无权将实情告诉他人,但会要求患者告知其配偶,并把不告知后果告知患者。婚检时男子与未婚妻尚不是夫妻关系,所以说医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保护患者隐私权和侵害生命健康是独立发生的,不能因为患者有可能侵害别人生命健康权就放弃保护她隐私。
所有权利都是建立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基础,此事件中生命健康权应该是第一位,隐私名誉权其次。所以侵犯男子的生命健康权的是他的老婆,建议该男子应该追究他老婆的责任。
人性都是自私的,也是最不靠谱的,是他老婆故意隐瞒了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并且又向其传播了艾滋病毒,直接侵犯了男子的生命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