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副主任兰卫红在接受媒体访谈时表示,群众在禁毒过程中的作用是最核心的,此外,作为青少年的偶像,明星在禁毒示范上要有更大的社会责任。而对于涉毒艺人也不能“一棒子打死”,接受完惩罚,就可以回归社会。
演艺明星吸毒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有些艺人甚至第二次第三次因吸毒被抓,对此不良现象,不少人呼吁封杀吸毒明星,以避免这类明星成为榜样带坏青少年。然而从“不得歧视刑满释放人员”的法律角度来说,封杀吸毒明星涉嫌歧视,存在社会争议。
兰卫红副主任表示,一方面,明星吸毒接受法律惩戒后,可以回归社会。这是把明星当做普通公民来看待,是从法律角度阐释一个犯过错的公民应有的权利。且不说违法人员,即使是犯罪分子,接受法律惩戒后也可以回归社会,法律惩戒的目的从来就是“治病救人”,而不是把人“一棒子打死”。在这个意义上,以行政权力永远“封杀”涉毒艺人,恐怕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但另一方面,面对演艺明星吸毒事件频繁出现,广电总局曾下达通知,“凡是有劣迹的导演、编剧、演员等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视剧,要慎重考虑”,明确点名包括“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虽然涉毒艺人可以复出,但观众还买不买你的账,社会舆论对你作何评价,要另当别论。
今年4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禁毒条例》规定,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尚未戒除毒瘾的演艺界“吸毒人员”,禁入文化演出和影视市场。此规定虽没有彻底封杀吸毒明星,但“三年封杀”也是一种封杀。
笔者以为,涉毒艺人接受完惩罚可以回归社会,但不等于可以立即回归荧屏。首先,我们对“回归社会”要有正确理解。吸毒明星和其他违法人员一样,刑满释放后必然要回归社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而且在生活中也不该受到歧视。
其次,回归社会不能与回归荧屏画等号。显然,吸毒明星接受完惩罚后也有工作的权利,比如可以从事非演艺工作或者从事演艺幕后工作,只是不再适合或者暂时不适合回归荧屏。兰卫红也明确表示,“如果我们的明星在荧幕上表现是高大上,在生活里却吸毒,那么他就不应该在荧幕上出现。”
兰卫红也表示,我建议他们要言行一致,确确实实要戒掉毒品,远离毒品,而且勇于现身说法,怎么沾染的怎么戒掉的,我觉得广大人民群众会接受他的诚实。如果说一些青年艺人由于涉世不深,误入歧途,经过惩罚之后立志改正,并且远离毒品,重返社会、重返娱乐圈,也不是什么问题。关键问题在于,对于一些累犯的涉毒艺人,是不是也遵循这个“原则”?这个问题就很值得探究。青年艺人是青少年的偶像,一些青年艺人涉毒,自身走向不健康的生活,这更容易对青少年群体产生负面导向和示范作用。因此,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涉毒艺人,还是应当继续执行相关的“封杀令”。
再从国外明星吸毒后的境遇来看,也相当不妙。比如曾经红遍亚洲的日本著名女艺人酒井法子就因涉毒被抓,导致“星途尽毁”,据说她的事业损失规模约为10亿日元。再比如,韩国艺人黄秀贞、成贤娥、朱智勋及吴光录等都因沾毒断送演艺事业。换言之,吸毒明星想回归荧屏并非那么容易。
总之,涉毒艺人接受完惩罚回归社会是一种正常现象,但不等于就可以回归荧屏。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导致以口头通知“封杀劣迹艺人”;行业对明星吸毒只有某些倡议,而缺乏有约束力的公约;不少观众或者粉丝不够成熟,对吸毒明星过于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