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红丝带网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大律师安迪突然遭到律师事务所解聘,他怀疑上司与搭档因为知道了他是艾滋病人而合谋陷害。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他决定起诉律师事务所。由此,安迪经历了一场关乎人权、道德、尊严、社会观念的斗争,最终赢得了社会的尊重。这是美国电影《费城故事》所讲述的故事。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据称,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首次明确规定艾滋病人及其家属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的地方性法规。一旦当地的艾滋病人(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下同)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遭遇社会歧视,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入学、就业与常人一样
《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规定,艾滋病人及其家属享有平等的就学、就业及隐私受保护的权利。《办法》第23条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得受任何歧视,依法享有公民应有的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不得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的权利。不能将病人的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做公布和传播。应对上述人群予以关爱,必要时提供医疗救援。”同时,该办法也规定了艾滋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艾滋病人应认真听从医务人员的医学指导,服从疾病控制的管理。此外,婚检和孕检必须要进行艾滋病检测,也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在全国均是首次。
据北京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法律事务室王北京主任介绍,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和1988年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不得将病人、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有关情况公布。但是,这两个法规只是原则上规定了艾滋病人的平等权利受保护,但没有细则,所以这些艾滋病人平等权利实际上较难得到保障。
参与该《办法》起草的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吴湛仁主任介绍说:“世界范围内,艾滋病的发病率呈上升趋势,我国也是从无到有。公民原来对这个病的认识还不是很清楚,缺乏一种防护意识,防治的手段相对来说比较单一、薄弱。再有就是非法行医利用这种病的隐秘性,做虚假广告,扰乱了正常的救治市场。此外,苏州市的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连续几年多次提议、提案,要求以立法的形式加强对艾滋病的预防和管理。于是,经过两年多的时间,参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职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了这一《办法》。”